篇一: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检查报告
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
调研报告
一、立法指导思想的定位
立法理念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反映了立法者的价值取向,反映了立法者的立场、追求和选择。它对于该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和具体制度的架构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和决定作用。某种程度上说,有什么样的立法理念,就会有什么样的基本原则和相应的具体制度与之相适应。现代法治国家是以“保障公民权利,限制国家权力”为核心构筑的。因此,《治安处罚法》的立法理念惟有秉承此法治理念,把保障公民的权利摆在首位,规范和限制行政权力,确立主权在民观念,强调“政府的目的是为社会谋幸福,政权只是将个人意志汇集起来的公共中心。”“政府是为了保障权利而设置的”,“政府是许多个人为了保障他们自己权利的目的而选择的代表团体”。惟有秉承此理念,才真正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才是现代行政立法的基本指导思想,也是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司法公正、权益保障渴求的真正理念。
二、与刑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相衔接及适应停用劳动教养制度的要求,治安管理处罚范围应如何调整,在条文中如何设置
在与刑法衔接方面,二者在以下两方面的法律条文设置方面存在矛盾:一是关于对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
射毒品的行为及处罚的规定,两法规定相互矛盾。
《刑法》第353条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了犯罪,公安部门应当予以立案侦查。这里明确排除了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的一般违法性。但是,《治安处罚法》第73条却规定:“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该法却明确承认了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一般违法性。这样,就出现了《刑法》规定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定性为犯罪;而《治安处罚法》则将之定性为一般违法性。两法对同一行为的规定就出现了不协调、相互矛盾的规定。从毒品对人类健康危害、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考虑,应将此类行为完全定性为犯罪,因此,该行为不应当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
另外,与《刑法》衔接不够的还有:与《刑法》关于传播淫秽物品行为的处罚规定也不一致。《治安处罚法》第68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但对传播淫秽物品的没有处罚规定。我国《刑法》第363条则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规定传播淫秽物品是犯罪,那么尚未构成犯罪的传播淫秽物品行为也应规定为违法行为。这样,两法对此种行为的规定就出现了衔接方面的缺憾。鉴于此,应当将尚未构成犯罪的传播淫秽物品行为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
劳教制度停用后,对于有以下行为:一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屡教不改的,包括有重复吸毒和卖淫嫖娼等违法行为的;二是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分或者不起诉,但又由于行为人具有较大人身危险性不宜马上放回社会的;三是依照《刑法》第17条的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而需要由政府收容教养的;四是依照《刑法》第18条的规定,需要由政府强制实行医疗的那部分精神病人。这四类行为应该在治安处罚法中设置相应处罚力度的条例,以便更好的惩处违法行为。
三、现有治安处罚法在条文设置、规定明确性、处罚科学性、程序完善性等方面存在什么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情节较轻的规定,公安部组织编写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与实务指南》又进一步明确了情节较轻的几种情形。这造成了当前部分基层民警在执法实践中一时难以适应,内心产生了困惑:一方面,从执法实践来看,90%以上的卖淫嫖娼行为都可以以情节较轻来处理,新法的规定似乎对这一违法活动有纵容之嫌;另一方面,群众以及当事人家属强烈要求铲除这种丑恶现象,一时间社会反响很大。严格公正执法和顺应民意舆论之间如何平衡、如何取舍,似乎成了公安民警在打击卖淫嫖娼行为时面临的一个难题。而《〈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与实务指南》的有关内容与之前公安部对卖淫嫖娼从轻处罚的解释也存在矛盾。2003年9月24日,公安部曾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者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3]5号)中作过如下解释:“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对前一种行为,应当从轻处罚。”但
《〈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与实务指南》则不但明确了情节较轻(可以从轻处罚)的几种情形,而且把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也确定为情节较轻的一种,扩大了“情节较轻”的范围,与公安部《批复》精神存在着明显的矛盾。
四、行政相对人权益、警察权行使如何得到进一步保障
在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障方面,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改善治安管理处罚法:一是塑造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地位平等的理念;二是进一步加大治安处罚过程的公开程度;三是完善有关程序立法,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行政相对人权利保障》
在警察权的行使过程中,立法是应注重从以下几个方面保障警察权的行使:一是人民警察应当牢固树立人权意识;二是规制权利行使主体,杜绝非警察人员执行公务;三是保障律师职能的正常发挥;四是全面提升警察执法素质;五是建立完善的权利救济制度。《人权保障视野中的警察权规制》
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警察权的行使主要从三个方面来进行规定:一是从实体方面,即明确规定了警察权行使的根本目标、基本原则、适用效力等问题。二是从程序方面,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程序做出了系统而详细的规定。三是加强了对警察权运行的监督,规定了警察权在运行过程中出现失范时的救济途径,为人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武器。
五、实践中拘留并处罚款的执行情况较差,如何解决
在实践中,拘留并处罚款执行不到位情况大致有两种:一是在对违法嫌疑人处以拘留时,由于公安机关在考虑处罚力度期间难以断定轻重而只选择行政拘留;二是在对违法嫌疑人处以拘留并处罚款后,违法嫌疑人拒交罚款而造成执行不到位。
对于第一种情况,我们主张治安处罚法在重新定位时,应出台相应的指导手册,将违法行为的种类更加细分,使民警在办案时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可寻;对于第二种情况,我们认为应该从立法上对此类拒交罚款的违法嫌疑人予以处罚。
六、治安案件办理期限在实践中有何具体问题,如何解决
在治安案件办理实践中,我们遇到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调解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治安案件办理期限计算问题;
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逃跑的治安案件办案期限如何计算;
3.对已超过办案期限但仍未办结的治安案件的处理问题。
对于第一个问题,在日常办案中,根据治安处罚法第9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给予处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从公安机关受理该案之日起计算时间,有的案件可能已经超过30日甚至60日了。因此,我们认为,调解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治安案件的办案期限,应当从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而不能从治安案件受理之日起计算。公安机关在调解时,应将调解情况记录在案,以备查。
对于第二个问题,鉴于实践中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为逃避处罚而逃跑的情况比较多,考虑到设定办案期限的目的是提高公安机关的办案效率,如果明确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逃跑的不受办案期限的限制,则背离了上述原则,而且可能造成公安机关对行为人逃跑的治安案件的不作为,从而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影响社会治安秩序。因此,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逃跑的治安案件的期限,仍应按照本条规定的办案期限执行。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逃跑等原因造成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公安机关要继续进行调查取证,案件调查终结后要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即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逃跑,公安机关也要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因被处罚人逃跑而无法将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被处罚人的,公安机关可以交给与其共同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代收,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由代收人签名或者盖章。采取上述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无法邮寄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60日。待被处罚人归案时,再依法执行处罚决定。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及时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是人民警察法赋予公安机关的职责,也是公安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因此,针对第三个问题我们认为,对于尚未办结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不能因为治安案件已超过法定办案期限就不再调查处理了,而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待案件调查终结后尽快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七、其他需要通过完善《治安管理处罚法》解决的问题和建议。
在我国的大多数城市都有这样一种现象,即:在城市的房屋墙面、公用电话亭、路灯柱子、公交车站台等处都有随意涂写或者粘贴的小广告,主要都是一些代办假证、供应假钞、出售枪支弹药等违法内容。这些被称为“城市牛皮廯”的非法小广告不但影响了城市的市容市貌,更是一种违法行为。它们无孔不入,污染了城市的大街小巷,而且还非常不容易清除,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时间。有时好不容易清除掉了,但过不了多久它们又会卷土重来,甚至比前一次的还要多,颇有“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的意味,已经成了
城市的顽疾。
非法小广告的危害,已远远超过了它存在的目的。它们在其不法行为得逞之前给人的印象就是:假证可以大行其道,黑货可以物畅其流,不法之徒可以横行无忌。这种影响面广且恶劣的社会污染,是对社会公序良俗的公开挑战。如果面对非法小广告日日“城下叫阵”,社会应对之策却疲软无力,对民心的不良影响自然会日积月累,危害性极大。而目前各城市在应对非法小广告方面主要还只是从城市市容管理的角度去介入,对随意制造、散布、涂写这种非法小广告的始作俑者却没有更好的处理办法。因此,如果将这种行为列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治安管理处罚法》来进行调整,公安机关就可以在严厉打击这种违法行为的嚣张气焰时有法可依,使行为人受到应有的处罚。然而,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却并没有规定这方面的内容,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憾。
八、在办理治安案件中不如实受案问题,如何解决。
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坚持实事求是,采取有效措施稳步推进立(受)案工作
一是要提高认识,端正思想,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坚决纠正立案不实问题。立案不实的主要因素是人为的,因而纠正的关键在于纠正人的认识。孟建柱部长曾指出:“看一个地方的社会治安好坏,不能以发案多少为标准,发案多的地方不一定社会治安不好,发案少的地方也不一定社会治安就
好。”因此,评价一个地方的社会治安状况,发案情况固然是一个重要的衡量标准,但不是唯一的标准。有案不立、不破不立只能埋下隐患,导致工作指导上的失误。公安机关要牢固树立打击是公安工作主业的意识,把人民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工作的根本标准,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充分认识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尤其是刑事发案居高不下的客观实际,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政绩观,认真分析立案不实的问题和原因,找准症结,优化立案环境,彻底解决立案不实的问题。
二是要正确把握和严格执行各类案件立案标准,严格遵照立案标准办事。明确要求实行警综平台报警回执与原报警“三联单”实行双轨运行,各警种、各部门接到110转办或群众直接报警以及其它单位移送的案件,不论是否构成案件,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如实填写《接处警登记表》。严格执行首接责任制,由最初接受案件的民警负责及时录入警综平台系统,进行登记管理。并要求《接处警登记表》和警综平台填写必须规范完整,不允许存在漏项,处警情况必须填写清楚,处警结果必须明确。要把立(受)案工作与破案工作有机结合,既重立案更重破案,既重大案也重小案信息录入警综平台。
三是要切实落实首办责任制和领导负责制。对已经立(受)的刑事或行政案件,办案单位领导要指定办理案件责
任人,明确办理案件的时限和要求,定期听取办理的进展情况,督促办理的进程。
四是要以建立科学考核体系为基础,建章立制,建立监督制约机制,把如实立案工作纳入日常执法监督、督察检查的范围,发挥管理检查作用。进一步把如实立案工作规范化。要严格按照省厅转发了省综治办《关于切实加强如实立案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如实立案的相关规章制度,规范各办案单位接处警、受案、立案、办案、销案、统计、上报等工作程序。凡接到群众报警必须如实登记,进一步规范、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杜绝设置接处警对内对外两套帐。要确定专职人员,明确职责,明确界定接警和立案、办案、统计之间的分工、衔接,确保各类案件不在流转过程中丢失。
五是简化办案程序。全面推行治安案件当场处罚和现场调解,减少民警的工作负荷,同时,提高治安案件办理的效率和透明度,促进治安案件查处数量的增加。
六是大力加强警综平台的录入工作,完善警综平台建设,尤其要解决民警应用平台的素质和能力问题。同时,要全力改善警综平台存在的技术性障碍,提高警综平台使用率,实现如实立(受)案信息100%录入警综平台的目标。从规范案件受理、立案、破案、统计四个环节入手,各办案单位要严格落实“谁办案、谁采集,谁录入、谁负责”的工作
责任,完整、准确、及时、规范地采集,实行网上立案、网上统计、网上查询,做到立案数、上网数、查询统计数相一致,确保数据准确,确保案件信息质量,开创如实立案工作新局面。
七是要强化对如实立案工作的督导检查力度,凡在检查中发现或经当事人举报、信访案件倒查发现有警不接、有警不处、有案不立的,发现一起,就坚决按照吉林省公安机关如实立(受)案四项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八是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张贴标语、印发传单、发放警民联系卡等方式,为治安案件受理工作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舆论氛围。通过公布举报电话,动员社会各界反映立(受)案方面存在问题,认真核实,反馈结果,推动如实立(受)案。
九是要认真开展业务培训。针对基层单位在执法和统计环节出现问题而影响如实立案的问题,采取了集中培训的方式,提高民警的办案质量和统计上报质量。认真组织学习法律知识以及立案统计工作规定,进一步加大对各类案件的主动查处力度,提高对刑事、治安行政案件的查办能力切实做好各类报警登记和案件统计工作,提高治安案件统计的准确性。
坚持科学发展观,不仅适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而且
适用如实立案工作,通过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我们要将科学发展观的理念渗透到如实立案工作的每个环节,始终坚持实事求是,不断推进如实立案工作,不断提高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整体水平。
篇二: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检查报告
治安管理处罚法检查主要的内容(共5则范文)
第一篇:治安管理处罚法检查主要的内容(共)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开展情况
1、我乡公安机关2010年以来贯彻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情况,取得的成绩和经验主要有:2010年以来,我乡立行政案36起,查处36起,查处率为100%,其中行政拘留5人,罚款17人,警告9人,调解12起。通过如实立案,加大打击,并视危害程度,合理处罚,既震慑违法犯罪,及时扭转违法势头,又达到创建和谐社会的目的。如警告的2起行政案件中,涉及到我们达地民校在校的学生9人,因年龄达不到追究责任年龄,社会危害不大,为起到教育作用,当场警告,并责令家长严加管教。又如12起调解案件中,涉及到家族爷者、隔壁邻居的特殊关系,加上社会危害不大,调解有助于今后大家的相处,达到创建和谐社会的目的。
2、公安机关及其民警执法过程中不存在突出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在执法活动中,不是存在非警务人员执法、失职渎职、不作为问题。不存在利益驱动,为“油水案”,乱收费、乱罚款、罚款不开票、乱摊派等问题。(2)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不存在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问题。(3)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在办理治安案件的过程中不存在违反实体法规定,违法适用法律,或不适当行使自由裁量权,造成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问题。(4)公安民警在办案中不存在殴打体罚、滥用
强制措施的问题,公安机关对民警违法违纪是严肃查处,依法追究的。
3、公安机关及其民警的执法环境和困难主要表现在:目前执法环境相当不好,民警执法受到约束。(1)民警执行公务没有配备公务用枪,不敢动用警械,严重约束民警的执法力度,造成违法人员不怕警察,执法不力,国家法律威严受到损害;(2)民警参与非警务活动太
多,造成群众错误认为,政府动不动用警察压人的逆反心理,有损警察在群众心目中的地位;(3)民警编制和人员配备不适应当前工作,由于工作量大、案件材料多、维稳、安保频繁,人员配备少,有时顾此失彼;(4)公安工作涉及面广,办公用油、日常接待、特情经费、水电费等较高,办公经费难以维持平常开支;(5)长期加班加点,家庭无法照顾,民警心理压力大,常染上职业病,变成弱势群体,需要社会的关爱与理解。
第二篇:治安管理处罚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考试题库第一部分:总则、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一、单选题
1、治安管理处罚作为一项重要的(B)权力,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社会治安的一种重要手段。
A、经济B、行政C、刑事D、民事
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最基本的特征是(A)。A、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B、具有违法性C、尚不够刑事处罚D、应受治安管理处罚
3、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规定的,适用(C)的有关规定。A、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B、行政复议法C、行政处罚法D、公安机关内部文件
4、以下(D)情形,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A、在台湾地区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B、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C、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违反治安管理的D、全国人大代表违反治安管理的5、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A)为依据。A、事实B、性质C、情节
D、社会危害程度
6、治安案件的管辖由(A)规定。A、国务院公安部门
B、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C、地(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D、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7、下级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公安机关查处
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查处;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申请移送的案件,应当在(C)内作出审查决定,并通知其办理移交手续或者由其继续办理。A、三日B、二日C、二十四小时D、十二小时
8、公安机关及其职能部门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行政案件或者其他治安案件,应当在(C)内经本机关或者本部门负责人批准,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部门处理。A、三日B、二日C、二十四小时D、十二小时
9、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D)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A、行为人B、监护人C、其所在的单位D、行为人或者监护人
10、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的治安案件的前提条件是(A)。A、引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原因必须是民间纠纷
B、仅限于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C、仅限于情节轻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D、必须是公安机关愿意调解处理
11、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B)。
A、按照达成的协议,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强制执行
B、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C、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D、告知当事人如果双方有意愿继续接受调解,公安机关可以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12、对外国人作出行政拘留决定之后,决定机关应当在(D)小时内将案件情况报告省级公安机关。
A、12B、24C、36D、4813、外国人在行政拘留期间死亡的,有关(C)应当通知该外国人所属国家驻华使馆、领馆,同时报告公安部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A、县级公安机关B、地(市)公安机关
C、省级公安机关D、省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
14、下列属于应当收缴的选项是(D)。A、赌博行为人在实施赌
博行为的过程中偶然使用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
B、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借来的工具
C、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偷来的工具
D、注射毒品的用具
15、(A)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A、不满十四周岁的人
B、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C、精神病人D、怀孕的妇女
16、(B)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A、不满十四周岁的人
B、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
C、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D、醉酒的人
17、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B)日。A、十五
B、二十C、三十D、六十
18、治安管理处罚法所确定的数过并罚原则是(C)。A、并科原则B、限制加重原则C、并科原则为主、限制加重原则为补充的原则D、限制加重原则为主、并科原则为补充的原则
19、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C)。A、不予折抵B、可以折抵
C、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D、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二日
20、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B),分别处罚。A、年龄大小
B、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
C、是否亲自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D、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使用的手段
21、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A)情形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A、情节特别轻微的B、取得被害人谅解的C、主动投案的D、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22、违反治安管理(A)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从重处罚。A、六个月B、九个月C、一年D、二年
23、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D)情形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A、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B、七十五周岁以上的C、哺
乳不满一周岁婴儿的D、怀孕的24、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A)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A、六个月B、九个月C、一年D、二年
二、多选题
1、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目的是(ABC)。A、维护社会治安秩序B、保障公共安全
C、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D、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
2、《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现在已越来越不适应依法治国和现实斗争的需要,具体表现在(ABCD)。
A、治安管理处罚范围过时
B、治安管理处罚种类偏少、幅度偏小
C、治安管理处罚程序过于简单D、与其他法律不协调
3、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特征包括(ABCD)。A、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B、具有违法性C、尚不够刑事处罚D、应受治安管理处罚
4、公安机关办理外国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应当依照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特别注意以下(ABCD)问题。
A、严格遵循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原则,必须注意警容风纪和文明礼貌B、严格遵循及时原则C、必须更加重视调查取证
D、必须加强请示报告,密切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
5、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原则包括(ABCD)。A、以事实为根据原则B、过罚相当原则C、公开、公正原则D、尊重和保障****原则
6、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时,要贯彻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应注意(ABC)问题。A、要自始自终贯彻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B、必须克服片面强调处罚,为处罚而处罚,“以罚代教”的错误倾向
C、必须克服片面强调说服教育,“以教代罚”的错误倾向
D、教育后可以适当考虑减轻处罚
7、治安调解应当具备的条件是(ABD)。A、引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原因必须是民间纠纷
B、可以调解的治安案件的范围仅限于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情节轻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C、至少有一方当事人有意愿接受调解处理的意思表示D、必须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进行
8、实践中,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有以下(ABCD)情况的,不适宜选择调解。A、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后果比较严重,情节比较恶劣,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认错的B、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利用民间纠纷打击报复的C、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一贯蛮不讲理,无事生非,欺压群众的D、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或者达成协议后,又重新挑起事端,制造新矛盾或者造成再次违反治安管理的9、以下属于治安管理处罚种类的选项有(ABC)。A、警告
B、罚款C、行政拘留D、吊销许可证
10、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BCD),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A、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工具B、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C、赌具、赌资
D、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
11、要正确认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年龄,必须掌握(ABC)。A、正确计算年龄B、认真核实年龄
C、认定年龄应当以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为准
D、认定年龄应当以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结束时为准
12、在实践中判断或证明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时的辨认或者控制能力可以采取的方法有(AB)。
A、调查该精神病人是否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B、委托具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精神疾病鉴定C、以办案人员的经验认定D、以其亲属的证明材料认定
13、构成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ABC)条件。A、从主体上看,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的B、在客观方面,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为人共同实施了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
C、在主观方面,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具有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故意
D、在主观方面,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具有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故意或者过失
14、一般来说,教唆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成立,应当同时具备以下(AD)条件。A、在客观上,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教唆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B、在形式上,行为人必须是采用明示的方式进行教唆
C、在结果上,被教唆人必须接受教唆并实施了被教唆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D、在主观上,行为人必须具有教唆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故意
15、公安机关对教唆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应当把握(AC)。A、应当按照其所教唆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定性并给予处罚B、应当定性为教唆他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给予处罚C、按照教唆人在共同违反治安管理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D、比照被教唆人一律从重处罚
16、构成单位违反治安管理中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符合以下(ABCD)条件。A、必须是单位的人员
B、必须是亲自实施了具体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员
C、对自己所实施的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事实情况在主观上存在着故意
D、在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实施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的人员
17、作为违反治安管理的主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必须具备以下(ACD)特征。
A、单位必须合法存在,即具有合法性
B、单位必须具有一定的可持续性发展能力,即具有延续性
C、单位必须是具有一定组织形式的组织,即具有组织性
D、单位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即具有独立性
18、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CD)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A、情节轻微的B、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的C、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D、有立功表现的19、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ABC)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A、有较严重后果的B、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C、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D、屡犯不改的20、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AC)情形之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A、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B、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C、七十周岁以上的D、怀孕或者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的21、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与犯罪行为的主要区别在(ABD)。A、危害社会的程度不同B、违反的法律规范不同C、行为的表现形态不同
D、受到的处罚不同
22、治安管理处罚与其他行政处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ABCD)。A、治安管理处罚涉及面较其他行政处罚广
B、治安管理处罚的主体较其他行政处罚单一
C、治安管理处罚在处罚程度上较其他行政处罚严厉D、治安管理处罚的时效性较其他行政处罚强
23、行政拘留是一种剥夺人身自由的最严厉的治安管理处罚,在适用应当注意(ABC)。A、适用对象不能随意扩大
B、期限不能随意延长C、程序不能随意改变
D、作出决定时不能与其他处罚种类合并适用
24、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拘留审查、刑事拘留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ABCD)。A、性质和依据不同
B、适用对象和目的、审批机关不同
C、羁押期限、羁押场所不同
D、法律后果、救济渠道不同
25、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一般处罚原则,应当包括以下(ABCD)情况。A、对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行为人的处罚
B、对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起次要作用的行为人的处罚
C、对在违反治安
管理行为中起辅助作用的行为人的处罚
D、对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作用相当的行为的处罚
26、能作为违反治安管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有(ABC)A、父母
B、祖父母、外祖父母C、兄、姐
D、其他亲属或一般朋友
27、赔偿全部财产损失,除了赔偿直接的财产损失外,还应当赔偿受害人失去的“可得利益”。对“可得利益”的赔偿,应当同时具备以下(ABCD)条件。A、必须是当事人已经预见或者能够预见到的利益B、必须是可以期待的利益C、必然能够得到的利益
D、必须是直接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丧失的利益
28、下列属于应当追缴的选项是(ABC)。A、盗窃怀孕的母羊,该母羊所生的小羊B、盗窃三轮车从事交通运输所获取的利益C、将盗窃的货币存入银行所产生的利息
D、淫秽物品20、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AC)情形之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A、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B、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C、七十周岁以上的D、怀孕或者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的21、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与犯罪行为的主要区别在(ABD)。A、危害社会的程度不同B、违反的法律规范不同C、行为的表现形态不同
D、受到的处罚不同
22、治安管理处罚与其他行政处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ABCD)。A、治安管理处罚涉及面较其他行政处罚广
B、治安管理处罚的主体较其他行政处罚单一
C、治安管理处罚在处罚程度上较其他行政处罚严厉D、治安管理处罚的时效性较其他行政处罚强
23、行政拘留是一种剥夺人身自由的最严厉的治安管理处罚,在适用应当注意(ABC)。A、适用对象不能随意扩大
B、期限不能随意延长C、程序不能随意改变
D、作出决定时不能与其他处罚种类合并适用
24、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拘留审查、刑事拘留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ABCD)。A、性质和依据不同
B、适用对象和目的、审批机关不同
C、羁押期限、羁押场所不同
D、法律后果、救济渠道不同
25、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一般处罚原则,应当包括以下(ABCD)情况。A、对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行为人的处罚
B、对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起次要作用的行为人的处罚
C、对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起辅助作用的行为人的处罚
D、对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作用相当的行为的处罚
26、能作为违反治安管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有(ABC)A、父母
B、祖父母、外祖父母C、兄、姐
D、其他亲属或一般朋友
27、赔偿全部财产损失,除了赔偿直接的财产损失外,还应当赔偿受害人失去的“可得利益”。对“可得利益”的赔偿,应当同时具备以下(ABCD)条件。A、必须是当事人已经预见或者能够预见到的利益B、必须是可以期待的利益C、必然能够得到的利益
D、必须是直接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丧失的利益
28、下列属于应当追缴的选项是(ABC)。A、盗窃怀孕的母羊,该母羊所生的小羊B、盗窃三轮车从事交通运输所获取的利益C、将盗窃的货币存入银行所产生的利息
D、淫秽物品20、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AC)情形之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A、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B、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C、七十周岁以上的D、怀孕或者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的21、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与犯罪行为的主要区别在(ABD)。A、危害社会的程度不同B、违反的法律规范不同C、行为的表现形态不同
D、受到的处罚不同
22、治安管理处罚与其他行政处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ABCD)。A、治安管理处罚涉及面较其他行政处罚广
B、治安管理处罚的主体较其他行政处罚单一
C、治安管理处罚在处罚程度上较其他行政处罚严厉D、治安管理处罚的时效性较其他行政处罚强
23、行政拘留是一种剥夺人身自由的最严厉的治安管理处罚,在适用应当注意(ABC)。A、适用对象不能随意扩大
B、期限不能随意延长C、程序不能随意改变
D、作出决定时不能与其他处罚种类合并适用
24、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拘留审查、刑事拘留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ABCD)。A、性质和依据不同
B、适用对象和目的、审批机关不同
C、羁押期限、羁押场所不同
D、法律后果、救济渠道不同
25、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一般处罚原则,应当包括以下(ABCD)情况。A、对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行为人的处罚
B、对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起次要作用的行为人的处罚
C、对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起辅助作用的行为人的处罚
D、对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作用相当的行为的处罚
26、能作为违反治安管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有(ABC)A、父母
B、祖父母、外祖父母C、兄、姐
D、其他亲属或一般朋友
27、赔偿全部财产损失,除了赔偿直接的财产损失外,还应当赔偿受害人失去的“可得利益”。对“可得利益”的赔偿,应当同时具备以下(ABCD)条件。A、必须是当事人已经预见或者能够预见到的利益B、必须是可以期待的利益C、必然能够得到的利益
D、必须是直接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丧失的利益
28、下列属于应当追缴的选项是(ABC)。A、盗窃怀孕的母羊,该母羊所生的小羊B、盗窃三轮车从事交通运输所获取的利益C、将盗窃的货币存入银行所产生的利息
D、淫秽物品20、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AC)情形之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A、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B、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C、七十周岁以上的D、怀孕或者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的21、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与犯罪行为的主要区别在(ABD)。A、危害社会的程度不同B、违反的法律规范不同C、行为的表现形态不同
D、受到的处罚不同
22、治安管理处罚与其他行政处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ABCD)。A、治安管理处罚涉及面较其他行政处罚广
B、治安管理处罚的主体较其他行政处罚单一
C、治安管理处罚在处罚程度上较其他行政处罚严厉D、治安管理处罚的时效性较其他行政处罚强
23、行政拘留是一种剥夺人身自由的最严厉的治安管理处罚,在适用应当注意(ABC)。A、适用对象不能随意扩大
B、期限不能随意延长C、程序不能随意改变
D、作出决定时不能与其他处罚种类合并适用
24、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拘留审查、刑事拘留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ABCD)。A、性质和依据不同
B、适用对象和目的、审批机关不同
C、羁押期限、羁押场所不同
D、法律后果、救济渠道不同
25、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一般处罚原则,应当包括以下(ABCD)情况。A、对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行为人的处罚
B、对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起次要作用的行为人的处罚
C、对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起辅助作用的行为人的处罚
D、对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作用相当的行为的处罚
26、能作为违反治安管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有(ABC)A、父母
B、祖父母、外祖父母C、兄、姐
D、其他亲属或一般朋友
27、赔偿全部财产损失,除了赔偿直接的财产损失外,还应当赔偿受害人失去的“可得利益”。对“可得利益”的赔偿,应当同时具备以下(ABCD)条件。A、必须是当事人已经预见或者能够预见到的利益B、必须是可以期待的利益C、必然能够得到的利益
D、必须是直接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丧失的利益
28、下列属于应当追缴的选项是(ABC)。A、盗窃怀孕的母羊,该母羊所生的小羊B、盗窃三轮车从事交通运输所获取的利益C、将盗窃的货币存入银行所产生的利息
D、淫秽物品
22、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并不是单纯为了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实施治安管理处罚,而是通过办理治安案件,纠正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达到教育本人,让其他群众自觉守法,保障法律贯彻实施的目的。(对)
23、从根本上说,教育就是为了治安管理处罚,教育本身就是一种处罚手段。(错)
2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对)
25、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对)
26、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治安案件,由有关的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错)27、对治安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人民法院予以裁定。(错)
28、上级公安机关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依法查处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下级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公安机关查处的,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查处。(错)
29、军人在地方作案的治安案件,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在查明身份后及时查处。(错)30、地方人员在军队营区作案的治安案件,由军队保卫部门查处。(错)
31、军人与地方人员共同在军队营区作案的治安案件,以军队保
卫部门为主组织查处,公安机关配合。(对)
32、军人与地方人员共同在地方作案的治安案件,以公安机关为主组织查处,军队保卫部门配合。(对)
33、军人退出现役后,在离队途中作案的治安案件,由军队保卫部门查处。(错)
34、已经批准入伍尚未与军队办理交接手续的新兵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查处。(对)
35、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一律由行为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错)
36、在治安管理处罚法施行后,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造成损害的,公安机关不能再裁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对)
37、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应当调解处理。(错)
38、当事人达成协议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不予处罚。(错)
39、对于非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有意愿接受调解处理,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错)40、治安调解协议书对当事人和公安机关不具有确定力、约束力和执行力。(对)
第三篇:治安管理处罚法教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教案
【授课时间】90分钟
【授课地点】迈窝法制夜校
【授课方式】课堂集中授课
【授
课
人】陇把边防派出所教导员
李康
【教学目的】通过学习,让群众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内容,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维护社会治安的和谐稳定。
【授课内容】
一、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目的及意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赋予公安机关的权力(第一章第二、九条),处罚的原则(第一章第五条)、适用范围
(第一章第四条)及违反人应承担的责任(第一章第八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的种类和适用(第二章);
四、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第三章);
五、治安调解的范围、基本原则和要求。
同志们,大家晚上好,今天我们共同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处罚法),他是2005年8月28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38号发布,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处罚法共六章119条,下面我们抽取一部分共同来进行学习。
一、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目的及意义
处罚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法制建设和社会治安管理工作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治安管理的法制化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处罚法全方位地规范了治安管理、治安处罚的原则和机制,明确了治安处罚的方式和标准,确立了治安管理与治安处罚的法律责任,加强了公安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执法监督。处罚法在借鉴以往治安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充分借鉴了世界发达国家治安管理的成功做法,结合我国现行的法制状况以及我国的基本国情,充分体现出依法、科学、严谨、便利的特点。我们学习处罚法的目的就是让大家了解处罚法的基本内容,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维护社会治安的和谐和稳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赋予公安机关的权力(第一章第二、九条),处罚的原则(第一章第五条)、适用范围(第一章第四条)及违反人应承担的责任(第一章第八条)
1、处罚法赋予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及民间纠纷调解处理的权力。处罚法第一章总则的第二条明确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第九条同时也作出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
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原则即设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遵循的全局性、根本性原则。第五条就处罚的原则作出了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第五条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原则有:一是以事实为依据原则;二是过罚相当原则;三是公开原则;四是公正原则;五是保障人权原则;六是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公安机关三考读本第151页)。
3、适用范围是指处罚法适用的地域、空域和水域范围。第四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4、违反人应承担的责任。违反人是指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第八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的种类和适用(第二章)
1、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处境或者驱逐处境。
2、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讲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个方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责任年龄。责任年龄,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对自己的违反治安管理承担法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处罚法第12条规定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责任年龄,根据该条规定,不满14周岁为完全不负法律责任年龄阶段,14到18周岁为从轻或者减轻法律责任的相对责任年
龄阶段,18周岁以上为完全负法律责任年龄阶段。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范围内,选择相对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同一处罚幅度内决定较轻的处罚期限或者额度。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范围最低限度以下,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适用治安管理处罚。认定年龄,应当以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为准。
第二个方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责任能力。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一般而言,达到一定的年龄,便会具有相应的辨认、控制行为的能力,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由于某些精神疾病、外力作用或生理功能的影响,会使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人丧失辨认、控制行为的能力,或者使这种能力受到削弱。处罚法第13条、14条对精神病人、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法律责任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
(1)、精神病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精神病人的行为必须是基于病理的作用,而不由自主实施的,在行为当时处于完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对于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如果在精神状态正常的时候,也就是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时候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就应当给予治安处罚;如果是处于发病期,无法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就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于没有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违反治安管理如何处理,处罚法没有规定,但实践中是无法避免的,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35条规定,“尚为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盲人,是指双目失明的人;又聋又哑的人,是指同时缺失或丧失听力和语言功能的人.按照《治安处理处罚法》第14条的规定,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是“可以”而不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因此,公安机关在办理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时,要结合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人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合理地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以及是选择从轻处罚、减轻处罚,还是选择不予处罚。
强调一点:依据第15条的规定,酒醉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另从书本组织学习第16、17、19、20、21、22条)
四、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第三章)
1、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第23-29条);
2、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第30-39条);
3、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第40-49条);
4、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第50-76条);
五、治安调解的范围、基本原则和要求
1、治安调解的范围:根据处罚法第九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52、15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的治安案件范围包括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2)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3)其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对雇凶伤害他人、结伙斗殴或者寻衅滋事,多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以及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案件,不得适用调解处理。
2、公安机关调解处理案件,应当先首先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并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注重教育和疏导,化解矛盾。
3、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处罚。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调解一般为一次,必要时可增加一次。
要求:
1、提高认识,切实把握机会,开拓创新,自力更生,努力建设好自己的家园。
2、明确职责,各施其职,创建平安和谐的文明村寨。
3、认真记笔记,遵守会场纪律,逐步提高。
4、春节有关问题强调。
一是做好防盗、防抢工作;二是安全工作
第四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令
(第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胡锦涛
2005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一节
调查
第二节
决定
第三节
执行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第五条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
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十五条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
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第十七条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第十八条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
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条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
(三)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第三十四条
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
下罚款: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第三十六条
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第三十八条
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第四十一条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第四十六条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第五十三条
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六条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
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偷越国(边)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
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第七十三条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
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七十五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六条
有本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的行为,屡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一节
调查
第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第八十一条
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
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第八十三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第八十四条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被询问人要求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
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第八十五条
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同时适用本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
第八十六条
询问聋哑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有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并在笔录上注明。
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并在笔录上注明。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第八十八条
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九十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鉴定人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第二节
决定
第九十一条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第九十二条
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第九十四条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
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九十五条
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九十六条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第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第九十八条
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
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第一百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第一百零一条
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人民警察应当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出示工作证件,并填写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并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前款规定的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姓名、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公安机关名称,并由经办的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
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经办的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第一百零二条
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节
执行
第一百零三条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在水上、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或者到站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第一百零八条
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
担保人应当保证被担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
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交纳保证金,暂缓行政拘留后,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已经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仍应执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开始执行的,公安机关收取的保证金应当及时退还交纳人。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办理治安案件,文明执法,不得徇私舞弊。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禁止对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打骂、虐待或者侮辱。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罚款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第一百一十六条
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86年9月5日公布、1994年5月12日修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全文)》
第五篇:治安管理处罚法讲稿
《治安管理处罚法》讲稿
第一部分、该法在我国立法体系中的地位
1、提高了法律的层级。根据我国立法法第二条的规定,我国法律体系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可见法律的效力是最高的,而且由我国的最高权利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属于行政法规,而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基本法,虽然仅仅一字之差,但是其法律地位却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有利于执法,也体现了我国对社会管理秩序的重视。可以看出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我国将加大治安管理的力度。
2、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程序公正、执法为民的理念不断深入人心,《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立法、执法上包含了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内容。在该法第一条规定立法目的或立法宗旨方面,明确表明该法的立法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在治安处罚方面,首先非常注重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其次对治安处罚的种类和适用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最后,该法以专章的形式,严格规定处罚程序,制定执行监督机制,从而有效限制公权力的行使,为私权利的实现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3、体现了法制的统一精神。《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相衔接,增强了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协调统一性,便于操作执行。
第二部分、对法律条文做以下具体分析
1、总则部分,共计9个条文;分别从该法的立法目的、处罚的对象、适用的效力范围包括地域范围、处罚程序、原则、主管部门以及治安处罚与其他法律责任之间的关系等方
面作出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是有关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就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安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
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处罚的对象,包括四类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并在本法第三章对这四类行为作出详细的规定。
第三条、明确处罚程序,并以在本法第四章以专章的形式予以规定。
第四条、效力范围,不仅包括在我国领域内发生的治安案件,而且适用于根据国际法确定的拟制地域,即悬挂我国旗帜的船舶和航空器。
第五条、适用原则的规定。通过该条规定,确定了治安处罚的四条基本原则,即过罚相当原则,公开、公证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以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和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在治安管理的责任和权利。体现权责相一致原则,也突出强调社会治安管理必须坚持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要接受处罚,同时还要承担相关民事责任。
2、分则部分。共计四章108条,分别从治安处罚的种类和适用,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处罚程序,执法监督,四个方面作出规定。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条,与以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在原来三种处罚种类的基础上,增加一种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同时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设定了限期处境或者驱逐出境的处罚。
第十一条,是对查获的违禁品以及作案工具予以收回的规定,以及通过追缴退还被侵害人财物,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以及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体现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人为本的立法指导思想,对未成年、精神病人、盲人或者又聋又哑人和孕妇、产妇以及哺乳期妇女予以从轻处罚规定,体现了我国对特殊人群的保护以及对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重在教育。该法第21条规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这个规定体现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重在教育的精神。该条还规定对70周岁以上的;对怀孕或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也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这些规定体现了我国法律保护老年人、妇女、婴儿的权益对四种特殊对象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
第十五条,醉酒的人的处罚,通过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于饮酒造成的违法行为,是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这与我国刑法、明法通则的规定向一致。而且为了防止醉酒人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该条还赋予行政机关,约束其到酒醒的权利。
第十六条,行政拘留处罚的规定,因行政拘留涉及到限制人身自由,对违法行为人的影响巨大,是一种最严厉的处罚措施,因此必须作出严格规定,防止权利无限扩大。
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确定过罚相当原则;也体现了该法公平原则。
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在确定过罚相当的原则之下,本法对不同的违法行为,再次从违法行为的后果、行为人的动机和行为人事后的表现,对行为人的处罚作出不同规定。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本章从四个方面对违法行为作出规定,内容详细、具体,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从本章条款来看,适当提高了罚款的最高数额。原来治安处罚条例规定罚款的最高数额除了“黄、赌、毒”这一类3000元至5000元,一般的处罚是200元。显然十几年过去了,随着人们生
活水平的提高、物价的变动,200元显然起不到惩戒的作用。现在除了对“黄、赌、毒”保留了3000元至5000元处罚外,对其他违法行为罚款的最高数额,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细分为200元、500元、1000元处罚。另外在赋予治安拘留处罚权的同时,缩小了治安拘留处罚自由裁量的幅度。《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治安拘留1天至15天以下,没有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加以区别。考虑到治安拘留的处罚,涉及到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在适用上应十分慎重。这次把治安拘留处罚分成3个档次,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区分为5天以下,5天至10天,10天至15天。缩小了行使治安拘留处罚权的自由裁量,避免执法中可能产生的随意性。
具体条文分析: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包括7个法条涉及24种违法行为。23-29公共秩序与我们大家每个的生活息息相关,就今天的这次活动,也与公共秩序联系密切,而且该法第二十四条作出了处罚规定。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也发生了很大变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已远远不适用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本法从社会现实出发,归纳处24中违法行为,予以明确规定。从而行政机关在行使处罚权,更容易操作,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处罚自由裁量权。
***案件,第二十七条,侵害计算机行为,第二十九条
第二节,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共计十条,30-39对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最容易遇到的安全问题作出了处罚规定。
我们大家的衣食住行都与公共安全有关,一个安定团结的社会环境,是我们大家所追求的,尤其第三十七条对私拉乱接电线、损毁警示标志和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行为作出规定。我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就曾经遇到这样一个案例,张先生从家里楼口出来,像往常一样往外走,没走多远,就掉进了窨井中,致张先生受伤,因此对于这种偷盗窨井盖的行为必须予以处罚。
第三节,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十条40-49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容侵犯,这是我国宪法赋予的基本人权。本节的适格法条,与我国刑法规定的盗窃罪、故意伤害最、抢夺罪、诈骗罪等罪名相互关联。例如仅仅一个伤害行为,甲和乙在路上遇到丙,甲不由分说与丙互相殴打,乙见状突然持刀将丙杀死,问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这就要从甲和乙在本案发生之前的共谋来分析,如果甲和乙事前并没有伤害丙的故意,仅仅因为甲与丙之前存在矛盾,就殴打丙,而乙却将并杀死,那么我认为甲的行为构不成犯罪,但是甲的行为毕竟产生了严重后果,可以依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如果甲和乙事前有共同预谋要杀死丙,那就是共犯,应承担故意杀人罪的法律责任。
再如侮辱诽谤行为。甲和乙因做生意产生矛盾,甲就在乙的工作地方虚构事实,散步谣言,诋毁乙的名誉,造成乙的名誉受损。问甲的行为如何处罚?对于这个行为,就要看行为后果,如果给乙造成巨大影响,则甲可能构成犯罪,否则可以依据本法第四十二条予以治安处罚。
第四节,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27条,50-76国家机关作为社会秩序的维护者,就必须制定一定的行为规范,对人们的行为予以约束,从而给大家一个相对自由的活动空间,本节就以27个法条从不同方面作出了规定。包括扰乱政府机关履行职责的法律后果,倒卖火车票等有价证券的法律后果。
第四章
处罚程序
本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行政处罚的程序更加公正。我们都讲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基础,《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程序方面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以第四章35个法条予以专门规定。对治安案件的受理,证据的收集,涉案物品的扣押、保管、处置,传唤的批准权限,涉案场所、人身的检查,以及处罚的告知、听证程序、申请复议、执行等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因时间关系这里就不再一一讲述。
第五章
执法监督
我国宪法就规定监督机制,尤其对于公权力的监督,众所周之,绝对的权利必然产生绝对的腐败,因此本法在赋予行政机关处罚权的同时,也赋予广大人民群众监督权,从而加强对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
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监督,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执法监督”一章共6条,专门规范民警的办案行为,强化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同时还规定了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禁止的11种行为,如果违反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有关本法计算的依据以及本法的实施日期、与相关法律的关系的规定。
总之,《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一部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它更加体现了法治的精髓和实质,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发展成就。
篇三: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检查报告
治安大队汇报
第一篇:治安大队汇报
海伦市公安局治安大队贯彻治安管理处罚法工作情况汇报材料;
治安管理处罚法于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我大队在应用这部法律之初首先按照局党委的要求走进行业场所进行了广泛宣传,并且全队民警始终对这部法律进行着深入的研究和认真的学习,并在实际工作中适时准确运用。
一、治安大队基本情况及主要工作职责。我大队主要承担着治安案件和治安部门管辖77种刑事案件的查处及指导行业场所、危险物品治安管理、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全市公务用枪管理等项工作。现有人数为25人,40岁至50岁5人,40岁以下20人,平均年龄38岁,党员24人,本科学历21人,专科学历
4人。大队下设6个中队,有特业中队、危管中队、刑事案件中队、治安案件一中队、治安案件二中队、综合中队,包括分管各中队的大队副职领导在内每个中队最多为5人。根据民警工作能力参差不齐的实际情况,几年来采取了有力措施,全力提高队伍的凝聚力。大队领导班子首先坚持以身作则,并且真正做到了要求民警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民警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同时,全面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通过组织民警开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践活动以及治安部门法律、法规等业务知识的学习活动,尤其是紧紧围绕《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的学习全面增强了大队的整体素质的提高。
二、几年来我大队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指引下,通过认真工作,在行业场所治安管理有了新的突破。我们已对全市262家旅馆业、180家机动车修理业,55家废旧金属收购业、5家二手手机交易业、19家金银首饰加工置换业、1家典当行、4家开锁业、1家公章刻字业,全部建档备案、登记办证,尤其是建立了严格规范的防范规章制度,并实现了多个行业安装先进的视频监控设施,尤其是在民爆物品
的管理上在全省率先实现了远程监控;
(一)旅馆业治安管理成效显著。
全年我们严格了日常管控工作,对旅店业严格落实了旅客住宿验证登记措施。随时监督旅馆业查验住宿人员身份证,务必做到实名、实情、实数、实时登记及时录入上传旅客信息情况进行监督,坚决杜绝了“一人登记,多人住宿”、“本人登记,他人住宿”、“不登记就住宿”现象的发生,严禁留宿无身份证人员住宿。旅馆业主做到了对住宿旅客“四清”,即证件验清、情况问清、旅店簿填清、旅客信息上报清。另外,还做到了“三个必查”,即持可疑身份证住宿必查;一人登记多人住宿或无身份证住宿必查;携带可疑物品住宿必查。最后是我们对旅馆业的明查、抽查或暗访等检查形式,对违法犯罪分子在“住”的环节上严密控制,预防、发现和打击藏匿其中的犯罪分子。同时,我们在旅馆业治安管理上还实行了“两个统一、一坚持”的工作原则。即统一警示标志张贴,统一各项规章制度上墙。坚持旅馆业开业一家必须安装旅馆业信息系统的原则。对不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旅馆一律不予审批办证,从而增强管理的效能。总之,我们坚持“勤查、严管、处罚”六字方针,以勤查减少管理盲区,以严管提高工作效力,以处罚促进规范管理,从而使我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向前发展。仅2010年我们就对全市262家旅馆业进行四次专项清理整顿,对存在违法经营行为的2家旅馆予以取缔,行政拘留6人,行政处罚36家旅馆业主,对262家旅馆业全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和实行了等级评定工作,并对全市旅馆业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进行了5次专门培训,改造率达到百分之百,全年通过旅馆业信息系统抓获网上逃犯5名。
(二)进一步规范全市开锁业治安管理。开锁业作为近年来出现的新兴特种行业,为广大人民群众救急解难提供了便利,但由于其行业的特殊性,如果开锁技术人员失管失控,极容易被违法犯罪人员利用,危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去年我大队将加强和规范开锁业管理作为维护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确保社会治安秩序稳定的一件大事,采取了有力措施,深入开锁业开展工作,确保了各项措施落实
到位。在集中时间、集中警力开展开锁业专项整治的基础上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建立严格的开锁业管理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对开锁业的日常规范管理。一是建立开锁业备案管理制度。该局认真履行职能作用,严格把好从业前置条件、从业人员资格审查关,对申请人身份、籍贯以及是否有过前科劣迹等基本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对从业人员的身份、指纹进行备案,逐人签订治安管理责任状,对每一个开锁业都建立完备的管理档案。二是建立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该局对全市开锁业主、开锁技术人员进行业前岗位培训,学习开锁业管理制度,开锁服务流程。经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三是细化管理措施。为了便于管理,方便群众识别,该局对全部开锁业从业人员统一了着装。规定凡取得经营资质的开锁业在每开展一项业务时,必须严格按照《受理开锁业务登记簿》要求对开锁的时间、详细地址以及房屋、车辆或保险柜的位置、型号、牌号、特征做好登记,对开锁技术人员、当事人、见证人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做详细登记。对个人申请开锁的,开锁人、申请人须到辖区派出所登记,开锁人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和营业执照,由派出所查验、出具登记证明后,由物业或社区管理人员到场方可开启;对求助开启银行金库、机关企事业单位门锁、机动车锁的,应当通知“110”报警登记台,予以登记。并查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行车证或单位书面证明。另外,要求开锁业户必须配备DV,将开锁活动的全程录像备查。通过工作,查处存在违法违规经营问题的开锁经营业户2家,取缔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在街头设摊点经营的业户1家,进一步规范了开锁业经营秩序。
(三)歌舞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得到了根本性的改变。工作中,我们在国庆60周年安保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全市原15家歌舞娱乐场所进行彻底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做到严格日常监督管理,严格防范措施的落实,坚决杜绝了歌舞娱乐场所违法违规经营问题的存在和其中有影响案事件的发生。
(四)废旧金属收购业管理更加规范。去年我大队在行业场所日常管理的基础上,还重点对全市的55家废旧金属收购业进行了全面的集中清理整顿,大队领导审时度势,针对特业中队任务繁重的实际,适时将全大队分成五个组,专门对全市废旧金属收购业集中时间逐家进行清理,对超范围经营、不按规定如实登记、收购国家明令禁止物品的,做到发现一家查处一家,决不手软。从而全力堵塞了利用废旧金属收购业销脏窝脏的漏洞,为我市废旧金属收购业营造了健康有序的经营环境。
三是在案件查办上取得了突破。做到了无积案、错案,无因查办工作不力或运用法律错误造成行政复议或当事人上访现象。在案件侦破上,我们坚持“快出警、快处警,以快制胜”的方针,狠抓对现行案件的侦破工作,有力地打击了现行违法犯罪活动。去年我大队共立案查处各类刑事案件22起,刑拘8人,取保候审6人,并抓获网上逃犯22名;查办各类治安案件126起,其中扰乱单位秩序案件19起、阻碍执行职务案件19起、未如实登记案件16起、赌博案件31起、寻衅滋事案件8起、卖淫嫖娼案件2起、其它案件31起,共治安处罚183人,其中行政拘留155人,治安警告19人;查处非正常死亡案件37起,指导基层派出所查办疑难案件9起。今年以来截至目前共查办各类治安案件29起其中扰乱单位秩序案件6起、阻碍执行职务案件5起、赌博案件13起、其它案件5起,共治安处罚43人,其中行政拘留25人,治安警告4人。
第二篇:公安局治安大队
治安大队
关于废旧金属收购业清理整治专项行动
及统一市场建设的情况汇报
根据州局德公发(2012)70号《关于下发德宏州公安机关开展废旧金属收购业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称通知)精神,及州市公安机关的安排布署,在支队领导的关心指导下,我队以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为在契机,结合规范市场、统一开单等多项相关工作任务,协同推进,强化管理,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现就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以专项清理整治工作为抓手,彻底摸清底数,规范市场。
州局《通知》下发专题会议召开后,我局高度重视。协同工商、商务等相关部门,迅速组建了“瑞丽市废旧金属收购业清理整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局主管副局长刘鹏同志任组长,工商、商务部门主管领导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于治安大队,由大队长任办公室主任,各治安、边防派出所领导为组员。领导小组结合瑞丽实际,就州局布置任务进行了细划分解。在《通知》确定的动员布署和宣传阶段,即以各派出所辖区为单位,分片包干,对涉及废旧金属收购的单位、个人逐一上门宣传、统计,做到人人见面。确保了信息数据详实。各所信息数据收集汇总后,大队派专人至各派出所照单检查,确保了准确无误,做到了收购站点总数、分布情况清楚;从业人员总数、结构清楚;证照类别、是否涉及无证经营、非法收购等经营行为清楚。在此基础上,领导小组及时于2012年
月
日召开了“瑞丽市规范废旧金属经营行为宣传动员大会”,工商、商务、各派出所领导及全市所有涉及废旧金属收购的单位和个人计60余人出席会议。通过广泛宣传,使全市广大废旧金属收购单位、从业人员认识到了此次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配合检查、接受监督的意识得到了增强。通过深入细致的走访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准确地掌握了全市废旧金属收购业的现实状况和问题结症,为下一步清理整治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工作基础。
二、无漏清理,强力整治
根据前期掌握的情报信息,领导小组进行了深入研判,组织相关单位、多部门联动,以7月16日、8月17日、9月17日全州统一大清查行动为主要节点,辅以各派出所不定时的清查、巡查。期间,累计出动清理整治车辆
台次,出动警力
人次,清查废旧金属从业单位、收购站点
个,清查从业人员
名;取缔无证经营收购站点
个,处罚从业人员
名。做到了全市涉旧企业、个人无遗漏,违法、非法经营行为全部被查处,市场得到清洁、净化。对经过清理整治,具备基本经营条
件的单位和个人,大队协同各派出所及工商、商务等部门就废旧金属收购行业的备案制度、查验登记制度、可疑物品报告制度在收购站点的执行、落实进行研讨,并达成了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大检查、监督力度,互通信息,齐抓共管,坚决督促各收购单位个人完善各种收、销台帐,稳固清查整治成果的共识。全市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得到初步规范。在此基础上,受理了36户业主生产性废旧金属经营许可申请,经审查,依法核准了
户经营单位、个人的申请并予以行政许可,核发了证书。
三、加强协调,大力促进统一市场建设
为贯彻落实甘副局长全州废旧金属会议讲话精神,加快推进废旧金属统一市场建设进程。市局主管领导及大队多方协调,积极奔走,在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的同时,加大与市场申报立项、投资建设方瑞丽利民集团公司的沟通和协调,促使其在雨季不利施工的情况下,力排困难,加快土方回填和档墙建筑,尽快具备三通一平等基本入迁经营条件。同时,于8月29日召开了全市废旧金属市场规范工作推进会,进一步进行动员布置和宣传解释,并主动与废旧金属收购单位、个人沟通,听取其意见和要求,充当市场方和业主方的业余桥梁,促使双方就场地租赁、市场内建设、管理等事宜达成初步一致,减少统一入市经营阻力。经过努力,目前市场方已承诺10月15日左右可接纳业主迁入市场自建经营用房开展经营,土地租赁费也在双方均可接受范围,已有
10余户业主与市场方签订承租土地合同,交纳了租金,准备进驻经营。大队有信心在市场建设方承诺的入驻日期内全市废旧金属收购业主统一进驻市场开展经营活动。
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强化行业自律
根据省《废旧金属收购治安管理条例》及六部委《再生资源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强化行业规范经营行为是国家实施废旧金属收购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行业协会具有人熟、地熟、了解内情、掌握市场动态、业主心态等诸多优势,很多是管理部门无法掌握的,为调动业主自律、自决、自我规范、相
互监督的积极性,我市已于2010年由业主发起注册成立了“瑞丽市再生资源协会”,协会下设废旧金属、废旧塑料和纸制品两个专业委员会,在州协会尚未成立的情况下,我市充分发挥已有协会的相关职能。为适应新的政策环境和市场经营变化,强化协会桥梁作用和协助管理职能,协会于9月5日召开了“瑞丽市再生资源协会第一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会议补选了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增选了三名副会长,改选了协会会长。改选后的协会会长由治安大队长(我)兼任,市场投资方、业主代表任副会长。强化了协会领导班子的兼容性和领导能力,会议同时讨论通过了“瑞丽市再生资源协会行业自律公约”,该公约确定了签约人的权利、义务及履约承诺和履约保证金,使行业自律行为有有章可循。明确要将协会建设成一个长设机构,由会员缴纳会员费维持协会的正常运转,支付协会内勤人员、发货、开单查验人员、市场巡查等工作人员工资,其根本目的也是为了有效维护会员、业主的合法利益。只有及时掌握、发现、查处市场外违规经营、非法收购行为,市场内的业主利益才能得到保护,统一市场才能建得起、搬得进、稳得住、能发展。否则,统一市场的存在和规范将面临违规经营、非法收购行为的严重威胁,将无法立足,更谈不上发展。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后,在广大业主中产生了较大反响,业主入会申请涌跃,在原有53名会员的基础上,现已收到20余户经营单位、个人的入会申请,申请入会会员涉废旧金属收购、废旧纸制品、塑料制品收购等广泛的再生资源行业。与此同时,协会积极工作,主动作为,协助、配合各管理部门开展市场巡查、管控、查实、登记流动收购人员情况,收集汇总上报各类信息资料,已成为了公安机关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的主要信息来源和耳目,社会作用十分明显。
在我州暂无统一行业协会的情况下,我市再生资源协会拟向省再生二手车行业协会申请整体加入省协会,成为省协会会员单位,接受省协会的统一领导和指导、监督。以切实发挥行业协会应有的作用。省厅下达的自5月1日起统一启用云南省生产性废旧金属销售单的任务,我市已按期完成。现统一开单由升盈公司瑞丽分公司代开,待市协会整体加入省协会后,将向省协会申请由市协会受理开单。
我们希望,在瑞丽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实施方案精神指引下,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也担负起先行先试的职责,积极探索,努力践行,力争走出切合本地实际的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的有效途径。
第三篇:2011治安大队工作总结
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治安管理大队
二○一一工作总结
二○一一年,我队在分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的有力指导下,全队民警团结一心、扎实工作、克服困难、争创佳绩,出色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取得了显著的工作成绩,为维护全区社会稳定、服务全区经济建设作出了新贡献。
一、加大了查处力度,圆满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打击任务。今年查处了大批案件,全年共立治安案件
102起,查处
85起,共破刑事案件30起,打击处理各类违法犯罪人员220人。其中刑拘17人,逮捕6人,移诉16人,治安拘留96人。抓获网上逃犯2人。
一是扫黄禁赌不手软。对辖区的黄、赌问题,我们在坚持日常查禁的同时,今年分局开展了清风行动,加大了集中整治力度,组织了整顿电游赌博集中行动,共销毁电游机65台。同时,我们还加大了扫黄禁赌工作宣传力度,与辖区娱乐场所业主签订了禁赌治安责任书,发放禁赌宣传资料,张贴打击地下六合彩通知等,全年分局共查处涉黄案件70起,赌博案件104起,打击处理
305人;其中我们大队查处赌博案件22起,打击处理109人,其中移送起诉4人。
二是反扒工作常抓不懈。今年大队安排2名民警和4名辅
警专门负责反扒工作,制定了全局反扒方案,对派出所等办案单位下达了反扒任务,通过努力反扒工作取得好成绩,全局共抓获扒窃违法人员
32人,其中我队抓获10人。城区苏仙菜市场、南塔龙骨井菜市场、高山背菜市场以及栖凤渡、良田、桥口集市的扒窃问题得到扼制,群众反响良好。
三是打击盗窃“三电一铁”违法犯罪持之以恒。今年以来,我们继续保持打击盗窃“三电一铁”犯罪的高压态势,抓摸排、抓破案、抓整顿、抓防控,大队全年共破“三电一铁”案件22起,其中破获
“高一鑫、梁万里、刘雄、王衍涛”等人系列盗窃案”,通过深挖破获刑事案件20起,移送起诉4人。有力打击了盗窃“三电一铁”违法犯罪,维护了“三电一铁”设施的安全。
二、加强了巡逻力度,治安防控能力大幅增强。首先我们按照局党委安排,精心组织实施了全区社会治安“清风、清网”行动。从8月份开始,全区社会治安整治行动全面开展,围绕侦破“两抢一盗”刑事案件、扫黑除恶、追逃、整顿治安乱源、规范特行、出租房屋、暂住人口管理社会面的控制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在这次专项行动中我队全面履行自身职责,担重担,唱主角,从专项行动的方案的制定、工作目标、具体措施的出台,到专项行动全过程的组织调度,上传下达、总结验收等,我队全面负起责任、一丝不苟、认真抓落实,为顺利推进全区社会治安集中整治行
动起到了关键和重要作用。二是组织了系列集中整治行动。6月份组织了集中反扒行动,7月份组织了集中整治特行管理行动,8月、9月份,组织了集中整治电游、地下六合彩等赌博专项行动,组织了整顿清理出租房屋、流动人口集中行动。全年组织全局开展了九次集中清查行动等,都取得很好的效果。三是切实抓好街面巡逻。全力抓好了对专职巡逻队的管理。对城区三所管辖的城区,机关各股室队分区、分路段街面巡逻工作,强化了对“两抢一盗”、入室盗窃等发案较多的重点地点的蹲守、布控等,切实加强了巡逻防控工作的密度和力度,从九月下旬开始每天安排50名警力在城区主要街道开展巡逻防控工作,提高了见警率,有效地扼制了街头犯罪,提高了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三、派出所业务建设卓有成效排全市前列。
一是派出所等级评定全市领先。通过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分管职责,逐所检查过关,组织内部自检等活动,使派出所等级评定工作从年初就得以抓紧抓实,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目前全局14个所有一级所2个,二级所3个,三级所5个,无不合格所。特别是白鹿洞派出所规范化建设得到了市里领导的好评。今年3月全市治安工作现场会在我局召开。二是社区和农村警务工作再创佳绩。年内建成农村警务室
20个,完成了市局分配的任务;示范性警务室建设进展顺利,四普庄社区、陈家湾社区警务室和白溪村警务室成为市局示范性警务室;扎实推行了
警民恳谈日活动,各社区警务室组织群众代表座谈,争求意见,收集治安信息,得到社区群众的好评。年内还推行了社区民警向辖区群众汇报工作制度,各社区每半年例用座谈会的形式,向辖区群众汇报工作情况,收集工作意见,并进行现场测评,有力地推动了社区警务工作。大队加强了社区和农村警务工作的管理,落实了每月一次工作例会制度。对警务室的工作每月通报一次,每季度进行一次季考。
四、应急处置、安保工作有成效,确保了辖区祥和安全。一是积极预警、稳妥处置了各类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我们以派出所为阵地,在全区建立了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预警摸排机制,使突发性、群体性事件能得到提前掌握,及时了解事件真实情况,为及时有针对性的处置提供了重要的信息。大队安排领导和专干负责抓应急处置工作,建立了各类台帐,制定了不同类型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处置预案,配齐了相关的处置装备、器械,在内部组织了应急处置知识学习、预演等。使全队的应急处置能力得到大幅提高,达到了“遇事不乱、处置有方”的要求。全年辖区共发生突发性、群体性事件39起,由于我们工作方法得当,处置得当,全部得到稳妥处置。没有因处置不当激化矛盾,使问题上交的情况发生。特别是成功处置了“5.28”柿竹园聚众堵门、堵路事件,“7.3”七一一矿事件,白露塘、白鹿洞强拆事件等一批难度大、影响大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得到市委市政府、区委区
政府领导的肯定;二是警卫保卫工作做到了万无一失。按照“精心组织、确保安全”的原则,对每一次警卫、保卫任务都认真地进行组织,行动前反复采点,精心制定预案等,确保了所有警卫、保卫任务万无一失。今年“两会”、“大运会”、“湘台会”、“党代会”、“国际旅游节”、等一系列的警保卫活动,时间跨度长、任务重。全年共组织或单独完成各类警卫、保卫行动72次,其中,二级警卫1次,三级警卫3次,没有发生工作失误。
五、队伍管理有章法,全队凝聚力、战斗力得到提高
一是政治思想学习抓得紧。全面完成了分局安排的科学发展观的学习任务,每个人都认真写好了笔记和心得体会;二是业务学习抓得紧。我们以民警警务信息平台的应用学习和警务工作正规化建设的学习为突破口,通过组织集中学、安排自学,考试过关等办法,督促民警学业务,极大地提高了民警的业务知识水平和信息化应用能力。三是精细化管理抓得紧。大队严格按照分局精细化管理办公室的要求,将工作分配到组到人,定岗、定责、定奖罚标准,扎实推进精细化管理,有效地调动了全队民警的工作积极性,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质量。四是大下访活动抓得紧。3月份起我队按照分局的统一布置,认真开展了大下访活动,负责走访苏仙辖区和许家洞辖区。大下访活动中,我们要求民警提高认识,端正思想,把大下访当着了解民警警情,增进警民关系,锻炼自身群众工作能力的难得机会来做,在完成分局安排的各项任务的同时,我们还联系实际,通过分配走访任务、建立固定联系户,结合对困难群众进行慰问等措施,深入推进大下访活动,取得了预期效果。五是“遵守禁令”教育抓得紧。大队始终如一抓紧“五条禁令”的执行,积极开展酒后驾车专项整治,利用开会强调纪律,制定系列内部管理制度,与民警个人签订“遵守禁令”责任状等,在全队杜绝了违禁问题。
苏仙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队
2011年10月27日
第四篇:治安大队年终工作总结
治安大队二0一0年工作总结
二0一0年,克旗公安局治安大队在局党委和上级公安
机关的正确领导和支持下,紧紧围绕“保民生、保稳定、保
增长”的工作大局,以“三项重点工作”和上海世博会、广
州亚运会安保为主线,以争创全区全国优秀公安局和全区全
国执法示范单位为目标,锐意进取,扎实工作,强化各项治
安管理工作,有效维护了全旗治安大局的稳定,为各项建设
事业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利的法律保障。现将
2010年工作
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强化治安部门执法办案职能,严密预防和处置群体
性事件
进一步加强完善治安队伍建设,认真做好治安部门管辖
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的侦办任务,强化打击能力和打击力
度,将涉及民生的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网络赌博、环
境污染、危害公共安全、重大责任事故等违法犯罪作为打击
重点,查办一批危害严重、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的大案、要案,切实发挥了治安部门的打击震慑作用。2010年,治安
大队共办理治安案件48起,处罚48人;刑事案件4起,劳
动教养4人,刑事拘留1人,取保候审6人;及时处置非正
常死亡案件15起。
同时,结合民警包村和上海世博安保重点管控工作情
况,我们认真开展了“大走访”、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加强
了对群体性事件的情报信息搜集和信息预警工作,完善了应
急处理预案,按照旗委、政府的部署,积极开展了进京、进
呼非正常上访人员的处置工作,及时掌握群体性事件的苗
头、动向,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化解。2010年,治安大
队共处置群体性事件9起,及时化解了各种矛盾纠纷。
二、认真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大力整治社会面突出治安
问题,深入开展各项严打整治专项行动
结合我旗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的实际,我们不断加大对各类治安问题和安全防范整治力度,坚决把影响治安稳定的突
出问题解决在初级阶段和萌芽状态。认真开展治爆缉枪和危爆物品安全大检查
开展治爆缉枪和危爆物品安全大检查。
1、认真开展治爆缉枪和危爆物品安全大检查。通过持
续不断的专项行动,强化对危爆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剧毒化学品及放射源的安全管理。
一是在危爆物品的管理工作中,一手抓管理,一手抓长
效机制建设,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进行经常性
的检查,检查督促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对措施不到位,制度
落实不严的单位及时纠正,并限期整改,避免各类事故发生。积极开展治爆缉枪宣传活动,并将宣传工作贯穿到治爆辑
枪、剧毒化学品管控、管制刀具收缴等专项行动中。对辖区
生产、使用、销售、储存、运输剧毒化学危险品单位进
行摸
底、登记、造册、规范管理。对各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
经常检查和突击清查,对措施及管理不到位的,做到了及时
纠正。为彻底清查流散在社会上的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
制刀具,通过广泛宣传和发动群众,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专项行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今年,治安大队共开展了4次
专项检查行动,共检查开工矿山57家,下发整改通知书57份,其中停业整顿2家,其余55家要求限期整改。全年收
缴炸药628公斤,雷管2119枚,索类爆炸物品3000枚。同
时,对全旗的工艺品店进行了集中清查,收缴管制刀具203把,仿真枪
104支。
另外,开展了治爆缉枪宣传周活动,此次活动共出动宣
传车
22台次,出动警力120余人次,悬挂横幅30余条,设
立咨询点1处,公布举报电话4部,发放宣传材料5000余
份,发放通告1000余份,奖励标准5000余份,接受群众咨
询500余人次,播出电视新闻1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通过宣传,在全社会形成“严打、严治、严管、严防”的强大阵势,最大限度地调动了广大群众参与专项行动的积
极性,进一步增强群众的防范意识和参与意识,有力地推动
了治爆缉枪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
二是在枪支弹药管理上做到了严格管理,各项制度落实
到位,强化枪支弹药安全管理意识,检查配枪单位的武器和
枪支弹药集中保管的落实情况,枪支领取使用制度的落实情
况,枪支管理做到了未丢失一枪一弹,未发生一起涉枪案件。为了进一步加强枪支管理,防止出现涉枪案件和发生枪支被
抢、被盗等问题,按照上级公安机关的要求,我大队开展了
枪支安全专项检查整治行动。我局本着“一枪不落、一库不
落、一岗一人不落”的总体要求,确保全旗不发生枪支安全
管理责任案(事)件。此次检查,共检查配枪单位
24家(其
中民用枪支使用单位3家),检查枪支数量301支(其中金
融单位27支,公安机关174支,法院24支,检察院6支,林业公安21支,民用枪支
49支),重点检查了有武装押运
守护任务的金融系统4家,检查金库
17个,运钞车
7辆。政审武装押运守护人员
59人,其中已办证
32人。检查枪支29支,其中已办证7支。检查发现隐患漏洞4处,及时整改4处。同时,对公安机关内部枪支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自查
自纠,并严格按照方案的要求对办理持枪证人员进行政审。
三是加大了对全旗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进行检查。通过
对销售、储存、运输等环节监督检查,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类
爆炸事故的发生,深入开展了打击非法制售储运烟花爆炸违
法犯罪行为,建立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加大对娱乐场所的检查力度。
2、加大对娱乐场所的检查力度。落实娱乐场所备案、监督检查记录、警示记录和信息通报制度。2010年,共检查
娱乐场所
4次,共出动警力
40余次,分两个小组,对目前
全旗现有的娱乐场所进行了全面的整顿和检查,共检查娱乐
场所:歌舞厅10处,酒吧2处,桑拿洗浴4处,足疗城6处,宾馆旅店208处,对8家存在安全隐患的娱乐场所下发
了整改通知书,并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改。
通过检查整顿,进一步规范了我旗娱乐场所的安全防范
各项管理制度,增强了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真正做到-3-了震慑违法犯罪行为,达到了加强辖区娱乐场所的管理监督
力度和预期效果。加强特种行业管理
业管理。
3、加强特种行业管理。对旅店业、印章业、废旧金属
收购业、典当业等特种行业进行了清理整顿、备案,建立了
以“属地管理”为核心的治安管理责任制。在清理整顿活动
中,共检查旅店业208处,刻字(印章)业3处,废旧金属
收购业19处,典当业5处,汽车修理业19处,汽车拆卸业1处,下发整改通知书37份,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
的要求停业整顿,进一步规范了特种行业管理市场。加大对“三电”专项行动整治力度。行动整治力度
4、加大对“三电”专项行动整治力度。按照市局“三
电”专项整治行动的部署,我们制定了工作方案,成立了领
导小组,开展了集中宣传月活动,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采取多
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张贴悬挂标语300余条,发放宣传单5000余份,大力宣传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法律法
规及“三电”专项斗争成果,使广大群众人人皆知,形成强
大的舆论声势。全年未发生破坏“三电”等违法犯罪
行为。认真组织开展了“防灾减灾”宣传周活动。
5、认真组织开展了“防灾减灾”宣传周活动。此次宣
传周活动,我旗治安大队突出重点,扩大宣传范围和受众人
群,通过各种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防灾减灾社会宣传及培训
教育活动,提高广大群众对各类灾害的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
能力,以提高防灾减灾知识的普及率。同时,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等媒体作用,通过张贴标语、印发宣传单等形式,全方
位、多角度地做好防灾减灾宣传工作,提高宣传效率,“防
为
灾减灾日”活动开展提供有力的舆论保障。此次宣传活动发
放宣传单500余份,现场接受群众咨询200余人次,收到了
良好的工作效果。专项整治行动。为严厉打击
“黄、6、积极开展
黄赌毒”“黄赌毒
专项整治行动。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净化社会环境。我局治安大队广
布耳目,深挖线索,重拳出击,共出动警力近120余人次,警车20余台次,检查涉及黄赌毒等重点地区和场所180余
处,要求限期整改的突出问题
21起,严厉打击涉黄、涉赌、-4-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有极大的打击了此类违法犯
罪的嚣张气焰,净化了社会空气,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继续做好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排查整治专项行动。
7、继续做好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排查整治专项行动。自
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排查整治行动开展以来,治安大队重点加
强和排查了:
1、流动人口和刑释解教人员、社会闲杂少年
人员等违法犯罪高危人群管控工作。
2、特种行业、小旅店、娱乐服务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
3、城乡结合部、公共复杂
部位、易受不法侵害部位的防控工作。
4、社会丑恶现象、制假售假、盗抢牲畜及破坏农村牧区基础设施等违法犯罪活
动。
5、“三种治安事故”的防范工作。重点防范危爆物品、枪弹、挤压伤亡等治安灾害事故。主要采取深化网格化巡控
模式建设、强化社会面巡防管控、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
置工作等工作措施。二0一
0年,治安大队共出动警力180余人次,发动干部120余人,发动群众1000余人,组织工
作组5个,发布通告268个,召开座谈会2次,共排查治安
重点地区(场所、部位)数730处,排查出突出治安问题、重点地区(场所、部位)7处,要求限期整改。加大了校园及周边环境治安秩序整治工作力度。
8、加大了校园及周边环境治安秩序整治工作力度。开
展校园及周边环境治安秩序整治工作中,治安大队以全面实
现见警车、见警灯、见警察“三见”警为前提,摸排涉校治
安隐患为基础,健全校园保卫机构,充实校园保卫力量为抓
手,强化校园“技防”建设,完善应急机制为重点,切实增
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落实校园警务各项工作措施,抓好
校园及周边治安整治工作。一是对全旗校园及周边地区的治
安状况进行了深入细致地大排查,加大了对精神病患者、治
安危险分子等高危群体的排查控制工作力度,重点对校园内
的建筑物、围墙、门窗、防护设施、消防设施、交通工具等
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报警求助、应急处置设备、安全疏散通
道是否齐全完备等情况进行排查。上半年,治安大队借打击
黄赌毒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之机,对经棚镇内的7家中小学校
及18家幼儿园及周边地区的暂住人口、出租房屋、旅店等
进行拉网式排查,发现并要求限期整改的治安问题
21个,依法取缔校园周边小旅店2家。二是健全保卫机构,加强日
常管理。目前我旗共有中小学校53所,幼儿园21所,经棚
镇内中学已全部建立了校园警务室,有的乡镇也成立了校园
警务室,技防措施有了一定的保障,但技防设施不到位、消
防设施不健全等问题普遍存在。针对这些问题,治安大队对
各派出所的工作情况进行了督导检查,要求没有建立校园警
务室的小学及幼儿园要派驻保安,组建校园安保队伍,加强
学校的巡逻守卫。同时积极落实校园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对校园内的微机房、财务室、实验室、学生宿舍、校门口等
重点要害部位进行监督检查。三是对全旗网吧进行安全大检
查。为进一步规范网吧经营秩序,有效防范互联网有害信息
的传播及互联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二
0一0年,克旗公
安局治安大队开展了4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大检
查。检查主要是针对网吧实名制落实情况、安全审计系统和
网吧管理系统是否在线、各网吧的游戏服务器和视频服务器
是否存在有害信息、网吧是否有专人负责网上巡查、是否有
明显的禁止未成年上
网及禁止吸烟的标识和是否存在其他
的安全隐患等情况进行实地检查。从检查情况来看,大部分
网吧经营者都能做到守法经营,但有个别网吧存在未按规定
核对、登记上网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更改网吧名称,网吧内虽有禁止吸烟的标志,但网吧管
理人员对吸烟者未及时制止等现象。共检查网吧
28家,对
检查出问题的网吧检查民警当即责令网吧业主立即整改,并
下发了整改通知书。其中有1家位于校园周边200米以内的网吧已拆迁完毕,其他不同程度地存在安全隐患的网吧已全
部整改完毕。
截止目前,我旗并未发生涉及学校及师生的治安案(事)件,克旗公安局治安大队将继续按照上级公安机关的要求,把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整治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不定期
地深入校园实地走访,与学校领导进行沟通,对校园安全设施、防范机制以及校园周边突出治安问题进行全面了解,在
人防、物防、技防等方面进行指导,督促校园及周边巡逻防
控力量落实到位,为全旗的师生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生活
环境。努力排查化解矛盾纠纷
盾纠纷。
9、努力排查化解矛盾纠纷。为做好全旗维护稳定工作,营造平安、和谐的社会环境,治安大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
指导派出所积极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一是加强督导。对因征
地拆迁、宅基纠纷、地界纠纷等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各类矛
盾纠纷认真梳理排查,协助有关部门及时做好预防和化解工
作,防止矛盾由小变大、蔓延升级。二是深化研判。我大队
不定期地对派出所的治安业务工作进行督导,重点要求各派
出所对重点人员、重点场所按照“动态摸排,跟踪管理,随
时采集”的原则,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及时发现掌握深层
次、内幕性、行动性信息,确保工作主动。三是加强管控。我大队积极督导各派出所加大了对重点人员、肇事肇祸精神
病人的管控力度,严密掌握每一名管控人员的动向和现实表
现,实行专人靠上工作,严密控制其进行非法聚集,到市、赴省、进京上访、闹事。今年,我大队共排查各类矛盾纠纷9起,其中化解9起;排查群体性事件苗头隐患1起,化解1起,排查出世博安保重点人11人,管控肇事肇祸精神病人6人。
10、继续抓好企事业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为了提升
内部单位
管理服务工作,治安大队对全县内部单位(含重点
单位、要害部位)的底数进行了深入调查摸底,建立健全了
重点内部单位档案。同时,加强对水、电、汽、油、党政机
关等内部重点单位和金融机构及其营业场所安全保卫工作
的检查和监管,全年共检查内部单位2次,发整改通知书10份,督促单位落实各项内部安全保卫制度和措施,做到看好
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
三、进一步加强公安派出所正规化建设
目前,警力不足已成为困扰我局社区、农村(牧区)警力工作深入开展的最大难题,根据我局实际情况,我们立足现
有警力资源,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和措施,通过采取“民警
包村,爱民走访,村级治安协管,“平安家庭保险”、等一系
列行之有效的措施,进一步缓解了警力不足的压力,为构建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治安环境。在完善村级警务室
建设的同时,年内我们将推选一到两个派出所参加全区的二
级派出所的考核验收,以加快派出所正规化建设步伐。
四、大力实施社区和农村(牧区)警务战略机制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公安厅、市公安局关于实施社区
和农村(牧区)警务战略的决定和意见精神,推动全旗公安派
出所“三基”工程建设和社区、农村(牧区)警务工作健康发
展,结合科学发展观学习活动,我旗以“最大限度地增加和
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为指针,在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和领导下,以城镇社区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
设为契机,有计划、分步骤,先行试点,突出重点,解决难
点,以点带面,整体推进社区和农村(牧区)警务工作,以实
现“发案少、秩序好、群众满意”为目标,立足辖区、依靠
群众、优化警力配置、规范警务动作,切实做到警力下沉、警务前移、强化基层、夯实基础。以群众满意率、群众见警
率、情况熟知率、辖区发案率、提供线索破案率为主要内容,建立科学的考核标准和评估体系,积极引导社区、警务区民
警全身心地投入到社区、警务区工作中,考核结果与民警的政治待遇、经济待遇挂钩,真正创建奖优罚劣、争先创优的竞争激励机制。
五、积极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户口管理
与服务工作
1、结合实际认真开展了户口整顿工作。为贯彻落实公
安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户口整顿工作的总体要求和部署,为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提供详实、准确的人口数据,进一步规
范户口和居民身份证办理工作,维护户口登记的权威性和准
确性,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公安部《全国户口整顿工作方案》
《全市户口整顿工作实施意见》,我
局开展了户口整顿工作,制定了户口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研
究有效措施和办法,责任到人,做好户口整顿工作前的准备
工作。在工作中,治安大队户政中队和督察部门将不定期地
对各派出所户口整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最大限度
地减少遗漏,力争做到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居民
身份证、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计算机存储的人口信息和居
民本人实际情况一致。
2、深入推进“大走访爱民实践”活动的开展。在开展
大走访活动中,结合以往在爱民实践活动中取得的成绩与经
验,立足本辖区实际,通过结合开展户口整顿工作,深入推
进大走访活动工作开展。克旗公安局户政中队指导各派出所
认真组织,积极落实,以不同的服务方式走访民情。工作中,以包村民警为主力,充分发挥包村民警的自身优势,积极落
实好村级警务室工作,为村委会出点子、搞规划、谋发展,真诚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通过掌握社情民意、倾听群众心声的方式,采取实地了解、实地登记、实地解决
等办法为百姓解决身边实际问题,不断地创造辖区和谐因
素。同时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由所领导带队
入户回访,征求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有针对性的了解社情民意,得到了辖区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全年,治安
大队全体民警共帮扶贫困人员18人。
六、圆满完成第六次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入户核对工作
根据上三级公安机关的统一部署,克旗公安局结合本地
实际,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部署,自6月1日开始在全旗范
围内认真开展了第六次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此次入户核
对工作全旗共投入警力
126人,乡镇干部
28人,嘎查村干
部及群众
489人,共同开展了户口清查整顿工作,经过全体
参战人员两个月的共同努力,圆满完成了入户核对阶段工作
任务。全旗共入户核对93843户,核对人数246797人,登
记人户分
离人口54770人,登记暂住人口22117人,登记解-9-决户口待定人员522人,变更更正户口项目49472人,纠正
公民身份证重号人员
525人。清理废弃地址5个,提供破案
线索17条,破获刑事案件2起,查处治安案件99起,化解
矛盾纠纷45件,检查矿山、旅店、公共复杂场所及内部单
位309家,查堵各类安全隐患52处,组建季节性巡逻队57支,完善重点人口、行业档案、消防档案等基础业务档案
519卷。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有序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七、不断加强出入境管理工作
加强出入境基础业务及外国人管理工作,为全旗出入境
管理开创新局面,为广大人民群众出境提供优质、便捷的服
务。
1、公民出国(境)情况:2010年,克旗公安局出入境
管理办公室继续推行延时服务、特快专递服务等各项服务承
诺,全年共受理审批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512人次(其
中出国286人次,赴港澳旅游226人次),前往国家主要集
中于蒙古、日本、韩国、新加坡、泰国、澳大利亚、美国、港澳等27个国家和地区。在受理工作中未发现提供伪假证
件骗领出国(境)证件的案(事)件,群众满意率
100%,未
发生投诉及上访事件。
2、护照换发和港澳签注工作:2010年,共换发护照21本21人次,签发往来港澳证单独签注18本18人次,发放
证照特快专递服务
57人次,共接受各类出国(境)咨询240余人次。
八、进一步加强队伍管理,强化民警素质养成
一是强化学习,塑造良好的警队。积极组织民警开展
《公
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开展创先争优、“大学习、大讨
论”等学习活动,积极地将治安队伍建设成一支政治坚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业务精通、服务高效、群众满意的公
安队伍。二是认真抓好《内务条令》“五条禁令”警车管理、使用等规定的落实,按要求建立健全了“两车”档案,实现了一车一档管理,确保了全队民警无违法违纪问题发生。三
是积极开展各项岗位练兵活动,通过民警网上办案、警综平台应用系统,信息化研判的学习和应用,进一步激发了民警
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了民警的工作效能。
总之,2010年,经过全队民警的共同努力,各项工作取
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与上级领导和人民群
众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工作的积极性和主
动性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处置各类治安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能力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继续发扬
成绩,克服困难,找差距,弥不足,为维护我旗的社会治安
稳定和“平安克旗”建设而努力奋斗。
二0一一年治安工作重点
一、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公安科技含量。
二、加强重点行业、场所和治安重点乱点整治,继续开
展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排查整治和校园、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秩
序排查整治专项行动。
三、加大危爆物品管理的力度。进一步开展治爆缉枪专
项行动和枪支安全大检查。
四、强化治安部门的执法办案工作。同时,要深入排查
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类深层次矛盾纠纷及苗头,妥善处理非正
常死亡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化解。
五、加大对特种行业、娱乐场所、网吧的管理和监督力
度,建立健全各类档案,强化对旅店业、印章业、废旧金属
收购业、典当业等特种行业的许可、备案。
六、进一步加强社会公共安全和治安行政管理工作。结
合我旗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的实际,不断加大对各类治安问题
和安全防范整治力度。继续抓好《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
卫工作条例》的贯彻实施,加强对水、电、汽、油、党政机
关等内部重点单位和金融机构及其营业场所安全保卫工作
的检查和监管,督促单位落实各项内部安全保卫制度和措
施,做到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
七、认真做好大型群众性活动及领导安全保卫工作。
八、对基层派出所转变工作职能,加大对派出所业务指
导和培训力度。
九、继续深入开展户口整顿工作,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
动。
十、不断做好本旗公民出国(境)的受理、审核工作,重点加强
外国人管理工作,保证外国人在我旗期间的各项安
全。
十一、加强大队自身建设,不断提高治安民警的政治业
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第五篇:治安大队工作计划
森林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2012年
下半年工作计划
2012年下半年,治安警察大队要在**森林公安局的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旗森林公安局工作会议精神,始终坚持以队伍建设为中心、以公正执法为主线,本着整体掌控,分工协作,配合沟通,相对独立的警力整合原则,大力推进队伍“五化”建设。认真组织开展各种林业执法活动,严厉打击各类涉林案件,有力震慑违法犯罪势头,紧紧围绕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生态建设的大局开展工作。
一、加强队伍管理
1、加强政治思想、法律业务知识学习,提高政治、业务素质。紧密结合我队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全队民警学习法律、业务知识,提高民警在执法实践中的技能和本领。进一步加强理论业务学习,提高全队民警及协警的自身素质、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不断加强业务知识学习,始终保持清醒头脑,继续发扬连续作战精神,扎实工作不负重任,切实把各项工作抓紧抓好。
2、落实规范管理,发挥制度机制作用。要深入贯彻执行公安部“五条禁令”,持之以恒地抓好《内务条令》的贯彻落实,加强队伍内部管理,健全完善内部管理的各项工作制度,全面推进队伍正规化建设进程。要用制度管人管事,切实抓好队伍警纪、作风建设,努力杜绝民警违法违纪事件的发生。
3、认真开展好治庸问责及纪律作风教育整顿活动,促进广大民警振奋精神、真抓实干、勇于担当、创先争优,切实提升执法能力和服务水平,底解决队伍中的“庸、懒、散、乱”问题。
二、全面开展森林公安业务工作
1、结合辖区实际情况,认真开展好各类专项行动,保持高压态势不放松,特别是针对盗伐滥伐林木、违法占用林地、毁林开垦、乱捕
滥猎野生动物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要予以重拳严打。力争通过侦破、查处一批群众反响强烈、社会影响恶劣、影响林区社会治安稳定大局的案件,彻底改变局部地区治安面貌。
2、进一步规范木材收购加工企业的经营秩序,堵塞木材非法收购的漏洞,继续加大木材收购加工企业检查力度,规范辖区木材收购加工企业的经营秩序,摸清木材收购加工企业的基本情况,促进木材行业规范、有序、持续健康发展。
3、加强林业生态建设成果的保护工作,严厉打击违法放牧破坏林业生态建设成果的行为,要将禁牧工作作为一年中的主要工作常抓不懈,保护好林业建设成果。组织开展森林资源和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工作,准确掌握辖区三情,充分发挥辖区治安耳目的作用,在年底适时开展森林资源和野生
动物资源保护的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涉林违法犯罪行为。
4、扎实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结合治安队执法现状,认真总结以往执法培训工作经验,因人而异科学确定计划,实现以点带面、点面结合的模式,逐步提高治安队民警的整体执法能力和执法质量。坚持一案一评原则,在日常案件审核时,坚持一案一评,对案件实体和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落实整改情况。并对日常审核、执法巡查、执法考评等执法监督活动中发现的执法过错案件,严格进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促使民警自觉依法办事。
5、积极参加民警信息化应用技能培训,力争使每位民警、协警学会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各项公安业务工作,提高工作效能。
6、进一步加强林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特别是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不断增强公民生态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三、完成好分局下达的各项验收任务
认真开展好各项工作,严厉打击盗伐、滥伐林木和违法运输木材,开垦林地,毁坏林木等违法犯罪行为,按时完成分局下达的各项验收工作。**森林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日篇二:2011社区治安巡逻队巡逻工作计划
2011社区的治安巡逻工作要在街道综治委、派出所的正确指导下,围绕“营造良好环境、增强群众安全感、构建和谐社区”的目标,全面做好社区治安巡逻工作,努力实现社区社会治安秩序平稳,刑事、治安案件明显下降,入室盗窃、三车被盗等多发性侵财案件得到有效遏制,社会治安状况明显改观。
一、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治安巡逻的组织领导,社区成立治安义务巡逻工作领导小组,配好配强治安义务巡逻队队员,落实好办公场所和各项制度。
二、工作措施
1、治安义务巡逻队严格执行计划,经常性开展治安巡逻,每月不少于8次,并与相邻单位建立互联
互动的治安巡逻机制,做到与周边社区无缝链接,加强信息沟通交流,共同维护周边的治安秩序。
2、社区治安义务巡逻队,接受社区居委会和派出所的政治思想、业务技能指导,定期开展培训、交流和总结。
3、治安义务巡逻队要结合工作实际,针对巡逻区域、巡逻路段的实际情况,熟悉辖区范围和地形,以确保发生案件时以最快的速度到达现场。
4、治安义务巡逻队坚持严格考勤制度,树立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树立文明执勤、依法办事的良好形象。
5、治安义务巡逻队应担负应急抢险救灾任务,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对辖区内违法犯罪案件的侦破。篇三:201x治安大队工作计划
治安大队二0一x年工作计划
年初以来,治安大队在市委、市政府、市局党组和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下,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打防并举,扎实开展了各项治安管理工作。
一、查处受理各类案件。
年初以来,治安大队共受理查处行政案件x起,行政处罚x人(其中行政拘留x人,罚款x人、警告x人),办理刑事案件x起,处理涉
案人员x人(其中公诉人犯x人,取保候审x人,刑事拘留x人),共收缴罚款x元(其中罚款x元,收缴x元,追缴x元);收缴黑火药x公斤、民用枪支x支、非制式枪支x支、子弹共x余发、仿真枪x支、管制刀具x把;处理非正常死亡案件x起死亡?人;抓获逃犯x名,其中外省逃犯x名。
二、及时开展社会治安整治行动,全力维护我市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稳定。
二是开展“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在“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中,治安大队作为主力军,破获了一系列的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如:x案,赢得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三是开展“三电”专项整治行动。治安大队与工商部门对辖区废旧金属收购站点进行拉网式清查,共出动警力x人次,排查清理废旧站点x个,清理流动收购废旧物品人员x人,治安罚款x家废旧站点,取缔x家无执照废旧站点,在x中队设立治安检查站,对过往运输废旧金属车辆严格检查,坚决切断运赃销赃渠道。
四是全面开展整治旅馆业专项行动。治安大队按照市局旅馆业大情报体系建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全面开展了整治旅馆业专项行动,自开展行动以来,全市共上传旅店入住信息近x万条,检查旅馆业x家次,发现各类安全隐患x处,整改x处,抓获网上逃犯x名。
五是开展民爆专项整治行动。专项整治期间,治安大队共开展x次收缴民用爆炸物品统一行动,共出动警力x人次,结合集中娱乐场所检查、清查行动x次,检查、清查场所、旅店、商店x处,对易隐藏民用爆炸物品采石场及爆破工地的工棚检查x次,共检查建筑工棚及出租房屋x处,共排查爆炸物品从业单位x家,枪支弹药从业单位x家,剧毒化学品x家、放射性从业单位x家,排查涉爆从业人员x人,收缴黑火药x公斤、民用枪支x支、非制式枪支
x支、子弹共x余发、仿真枪x支、管制刀具x把,通过排查整治督促涉枪涉爆等危险物品从业单位严格落实治安防范管理制度和措施,堵塞管理漏洞,消除安全隐患。
六、履职尽责出色地完成了各项维稳工作任务。维护我市党政机
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是治安大队的重要任务。自年初以来,治安大队在政府门前单独处置、处理上访x余次,对其中有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警告x人,告诫x人,拘留x人。民警们面对情绪激动的上访群众的挖苦、讥讽、冷言恶语,耐心宣讲《信访条例》,耐心宣讲有关治安法规,一次又一次地成功劝阻疏导聚集的群众,没有因劝阻疏导不当而引发矛盾,也没有因为因劝阻疏导不及时造成不良影响。此外,治安大队还圆满完成了x次去x接访任务。
三、下一阶段工作思路。201x年下半年,治安大队要进一步创新机制、完善制度,进一步落实“三位一体”工作要求,深化
“三项建设”,全面加强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全面构筑治安防控体系,全面深化治安基层基础建设,全面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努力推动人民群众对治安管理工作的满意度不断提升。
(一)进一步强化队伍的正规化建设,为下阶段的工作提供良好的素质保障。我们要在在坚持从严治警、从优待警的同时,大力加强公安队伍的革命化、正规化、现代化建设,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公安队伍。要加强学习,全面提高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我们要深化科学发展观的集中学习和自我学习,使它们成为我们潜移默化的思想,在日常的工作中,能够时刻吸取违反“五条禁令”的教训,坚持将科学发展观与公安工作相结合,突出学习实践活动的实践性,并坚持用创新的思想来实现我们公安工作的可持续发展,使我们的队伍能够成为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与时俱进的正规化队伍。
(二)全力做好维稳工作,确保我市十八大期间政治稳定。今年是十八大召开之年,我们要进一步加大情报信息收集力度,加大分析研判力度,切实做到提早介入,提前控制。强化矛盾纠纷源头治理,严格按照《x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试行)》要求,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决策重大事项的必经程序,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继续开展“三项排查调处整治”专项行动,树立调解也是执法的新理念,努力提高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成功率。着力构建“大排查、大调处、大化解”工作机制,对存在的矛盾纠纷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最大限度地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加强农村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力度,切实做好农村维稳工作。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把群体性事件化解在初始状态和萌芽阶段。组织治安民警深入重点企业、行业、单位、群体之中,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掌握不稳定群体的人员底数、基本诉求、活动方式、发展趋势。对排查发现的不稳定因素,逐一建档、动态跟踪,属于公安机关能够及时化解的矛盾纠纷,要明确责任,限期解决,对于超出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矛盾纠纷,要及时报告党委、政府,最大限度把不稳定
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
(三)把信息化建设作为治安系统开展“三项建设”的主要载体,全力推进治安管理工作实现大进步。信息化建设是公安工作发展进步的重要载体,也是推动公安工作的重要手段,特别是大情报体系建设以来,信息化建设工作大大提高了公安工作的效率及质量,实现了工作本质的变革,为此,治安大队下一步将进一步加强公安信息化建设工作力度。一是要进一步强化基础信息采集录入这一源头性工作,把随时随地掌握情况信息、随时随地录入信息数据作为日常工作方式,作为牵动实有人口管理和防范控制等基础工作的纽带,不断拓宽警务信息资源和渠道。二是要根据随时随地掌握的情况信息不断更新和完善8.39信息系统数据,不断地提升8.39信息系统信息的准确性和鲜活性。必要时组织开展8.39信息数据质量专项自查清理工作,提升为现实斗争服务的实战效能,为公安信息化和“大情报体系”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四)抓好打击犯罪这个公安主业,深入开展严打整治专项行动。我们要牢固树立打击犯罪工作是公安机关主业的理念,大力推进打击犯罪工作新机制的深入落实,着力提升打击效能。要按照“什么犯罪突出就严厉打击什么,什么问题严重就集中整治什么”的原则,以“合成战”、“科技战”、“信息战”和“证据战”为手段,深入开展“严打整治”、“治爆缉枪”、“打四黑除四害”、等专项行动,向“影响群众安全感案件”发起凌厉攻势。对黑恶势力犯罪、“两抢一盗”篇四:谷里镇治安巡逻队2011年工作计划
谷里镇治安巡逻队2011年工作计划
为推进谷里镇“平安建设”,切实维护地方经济社会稳定,努力为大建设大发展保驾护航,全力构建基层治安防控网络,健全治安防控长效机制,使我镇治安巡逻队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维护地方稳定为己任,切实维护百姓的合法权益,加强队伍建设,完善规章制度,严明工作纪律,强化治安防范,为全村人民安居乐业创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安排
1、为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坚持每季度至少一次业务培训和政治学习教育。
2、坚持重点区域(位置)、重点时段的夜间经常性巡逻。
3、坚持在春节、“两会”、清明、国庆等期间的全天候巡逻。
4、加强以防火、防盗、防破坏等为内容的治安防范宣传,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5、做好治安和矛盾纠纷等信息上报和处置工作。总之,我们要积极认真参与治安防范工作,尽职尽责抓好巡逻
1对各项工作的落实,为实现“平安创建”努力工作。2谷镇治安巡逻队2011年1月12日篇五:金沙镇治安巡逻队2011年工作计划
金沙镇治安巡逻队2011年工作计划
为推进金沙镇“平安建设”,切实维护地方经济社会稳定,努力为大建设大发展保驾护航,全力构建基层治安防控网络,健全治安防控长效机制,使我镇治安巡逻队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维护地方稳定为己任,切实维护百姓的合法权益,加强队伍建设,完善规章制度,严明工作纪律,强化治安防范,为全村人民安居乐业创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安排
1、为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坚持每季度至少一次业务培训和政治学习教育。
2、坚持重点区域(位置)、重点时段的夜间经常性巡逻。
3、坚持在春节、清明、山核桃采收、国庆等期间的全天候巡逻。
4、加强以防火、防盗、防破坏等为内容的治安防范宣传,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5、做好治安和矛盾纠纷等信息上报和处置工作。总之,我们要积极认真参与治安防范工作,尽职尽责抓好巡逻对各项工作的落实,为实现“平安创建”努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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